關聯(lián)公告
貴陽軌道交通2號線車站自動售貨設備(VEM)場地招租
2021-08-25
項目名稱:貴陽軌道交通2號線車站自動售貨設備(VEM)場地招租
項目編號:GP-C-ZL-2021071(70)
國資監(jiān)測編號: --
掛牌價: 詳見披露表
信息披露日期:2021-08-25 至 2021-09-14
招租信息披露申報表 | ||||||
貴陽軌道交通2號線車站自動售貨設備(VEM)場地招租 | ||||||
項目編號:GP-C-ZL-2021071(70) | 信息披露期限: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9月14日 | |||||
標的情況簡介:1.本項目采取整體招租模式,以貴陽軌道交通2號線全線32個車站內的31處自動售貨設備(VEM)場地作為租賃標的物進行掛牌招租,由承租人分別與貴陽宏源恒盛軌道交通二號線一期項目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源恒盛公司”)、貴陽市宏源永盛軌道交通二號線二期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源永盛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自動售貨設備(VEM)場地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并按照成交金額向出租人繳納場地租金。2.貴陽軌道交通2號線全線32個車站共計預留自動售貨設備(VEM)場地數(shù)量31處(單處設備場地的占地尺寸不超過1.5米×1.5米),標的物清單詳見《附件1》。3.本項目中的租金、履約保證金的收取,按照評估報告中的貴陽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和貴陽軌道交通2號線二期自動售貨設備(VEM)場地資源的評估價值占貴陽軌道交通2號線全線自動售貨設備(VEM)資源總評估價值比例計算,具體為宏源恒盛公司:73.62%,宏源永盛公司:26.38%。4.出租人委托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貴陽軌道交通2號線自動售貨設備(VEM)租賃項目招租完成后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全權負責本項目招租完成后后續(xù)經營管理事宜,對此承租人同意并自愿接受管理單位的管理。5.貴陽軌道交通2號線車站自動售貨設備(VEM)場地按現(xiàn)狀出租,現(xiàn)狀為裝修完成的車站站廳層空間位置,承租人負責布設自動售貨設備(VEM)并自行接入相關資源,須按照出租人及管理單位相關施工管理規(guī)定進行施工,期間不得對軌道交通運營造成妨礙或損害,相關施工方案須經出租人或管理單位書面批準后方可實施。 | ||||||
標的物是否有抵押擔保情況:□ 是 ■ 否 | 標的物資產類型:□居住用房 □商業(yè)用房 □閑置土地使用權 | |||||
備注 | ||||||
標的配套設施情況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電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燃氣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電話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光纖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有線電視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標的其他情況說明 | 限制條款 (一)承租人在本項目內所有經營行為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約束、規(guī)定及租賃合同約定范圍。 (二)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在本項目內的自動售貨設備(VEM)場地上發(fā)布廣告(包含而不限于:屏幕、機身、語音)。 (三)除非承租人、出租人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另行約定或承租人預先取得出租人書面批準,租賃期限內承租人不得將本項目的自動售貨設備(VEM)場地授予給第三方經營或無故終止使用權,也不得將相關權益進行肢解、轉讓、轉包、分包、贈予、抵押、質押或以聯(lián)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的方式,將承租場地處置給任何第三方。 (四)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自動售貨設備(VEM)場地的名義進行擔保、抵押等融資活動。 (五)承租人經營自動售貨設備(VEM)的所有設施及工作須配合經營線路的客運服務,避免與經營線路內的任何其他系統(tǒng)造成沖突或干擾或對乘客造成滋擾或其他消極影響。同時必須建立和完善安全責任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提供穩(wěn)定的運營和服務,防止責任事故發(fā)生。 (六)出租人保留因地鐵建設、運營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永久或臨時(視需要而定)終止、調整或刪減部分己移交承租人經營的自動售貨設備(VEM)場地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設備),承租人應無條件服從并在出租人書面指定的時間內提供相應的場地給出租人使用。 (七)鑒于地鐵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出租人有權根據(jù)實際情況為檢查、維護和修復經營線路的任何部分或為保證經營線路的安全高效而進行的安全檢查、檢修及應急疏散、演習等,包括不限于中斷經營線路的運營及關閉經營線路的任何車站。出租人不承擔因上述行為給承租人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 其他特別約定 (一)承租人在投放自動售貨設備時,不能變更和損壞站內空間原有裝修,設備不能有尖銳突出部分。 (二)承租人在對車站內的場地布設自動售貨設備時,單臺設備不得超過如下限制尺寸:寬度:1.5m,深度:1.5m。 (三)每臺自動售貨設備(VEM)銷售單一品牌產品比例不得超過30%。 (四)自動售貨設備(VEM)提供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設施及其他環(huán)境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視頻監(jiān)控、網絡資源等)由承租人自行解決,同時承擔所產生的電費(包含線損和共用電分攤費用),具體單價、交納的期限和方式由出租人確定并書面通知承租人。 (五)承租人應保證在貴陽軌道交通2號線線路的正常運營時間內,正常且穩(wěn)定提供相關自動售貨服務,并設置統(tǒng)一服務電話,及時處理設備卡幣或卡貨等特殊情況。 (六)自動售貨設備(VEM)銷售商品出現(xiàn)質量問題,相關爭議、糾紛由承租人負責處理并承擔全部責任。 (七)承租人進場施工、維護,須按照出租人及管理單位相關施工管理規(guī)定辦理施工許可。承租人負責自助設備的維修和保養(yǎng),維護工作不得影響車站正常的運營秩序。 | |||||
對承租方資質的要求 | 承租方性質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組織 □以上都可以 | ||||
資格條件 | 報名資格條件詳見“報名資料” | |||||
對標的使用的特殊規(guī)定和要求 | 環(huán)境衛(wèi)生 | 承租方負責維護和繳納相關費用 | ||||
安全生產 | 承租方按政府有關規(guī)定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包含解決安全隱患)、安全經營管理工作,并解決好環(huán)境衛(wèi)生、治安、消防等有關社會問題并承擔費用。 | 標的裝修需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 | ||||
用途限制 | 租賃用途:出租人將車站站內自動售貨設備(VEM)場地空間租賃給承租人,承租人負責在租賃范圍內設置自動售貨設備,根據(jù)自身經營范圍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經營范圍:經營業(yè)態(tài)需符合貴陽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相關規(guī)定,由承租人提出經營方案,并獲得出租人許可后方可實施。 | |||||
對租賃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本次招租項目租賃期限為五年。從經營準備期屆滿后的次日開始計租,自五年期滿為止。 經營準備期指承租人可開展布放自動售貨設備(VEM)相關施工的時間。 經營準備期自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共計60天,在此期間內承租人可開展布放自動售貨設備(VEM)相關施工。經營準備期內免收租金,但因承租人使用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經營準備期屆滿,承租人無論是否開展經營行為,從經營準備期屆滿后的次日計算租金。 | |||
租金掛牌價 | 5年:掛牌價為137.04萬元(人民幣) | 本次掛牌價為貴陽軌道交通2號線車站自動售貨設備(VEM)場地租金(五年租期)招租底價(掛牌價)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租金按照先交后用的原則收繳,具體收繳計劃如下: 本項目租金分5個年度計算,每年度租金分2期平均支付,每6個月支付一期,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生效之日后的30日內向出租人支付第一年度第1期租金,第一年度第1期租金到期前30日內,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第一年度第2期租金,后續(xù)各期租金支付時間依此類推。租金計算辦法及租金變更詳見《附件2》。 | ||||
租賃押金 | 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提供履約擔保,履約擔保的金額為成交金額的10%(以元為單位取整)。 | 擔保形式為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以現(xiàn)金或轉賬的方式在合同簽訂前提交。 在承租人無違約及按本合同規(guī)定繳清所有費用的前提下,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后如數(shù)退還履約保證金,但不支付利息。 | ||||
交易保證金 | 20萬元 | 如進入競價程序后,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為報名時交納且交納截止時間為掛牌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帳時間為準)。本所有權從承租方交易的保證金中扣除承租方應承擔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務費用。 | ||||
其他 | 1、如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網絡競價方式,價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報名方,經招租方審核并確認其承租資格后,報名方即為最終承租方,并按掛牌價簽訂合同。 | 報名資料:(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企業(yè)法人(執(zhí)行標準:提供有效的主體資格文件及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二)意向承租人未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停止投標活動且處在被停止投標期間內(執(zhí)行標準: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諾書)。 (三)愿意且有能力承擔本項目的全部投資及政府的一切相關審批手續(xù)辦理(執(zhí)行標準: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諾書)。 (四)意向承租人承諾無不良行為記錄:須保證企業(yè)及法人信用良好,無嚴重違法、失信、拖欠租金現(xiàn)象,在2020年無不良履約記錄(執(zhí)行標準: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諾書)。 (五)意向承租人自主經營或代理經營的自動售貨設備(VEM)數(shù)量在300臺以上(含300臺),具體要求為滿足以下兩項其中之一: 1.意向承租人在貴陽市范圍內自主經營自動售貨設備(VEM)300臺以上(含300臺)(執(zhí)行標準:①意向承租人提供《自營自動售貨設備(VEM)數(shù)量清單》(格式見附件3)及對應清單的經營合同和繳費單據(jù);②意向承租人出具對其提供的清單內容真實有效的承諾書,格式見附件5)。 2.意向承租人自主經營的自動售貨設備(VEM)未達到300臺,但受其他持有自動售貨設備(VEM)的經營主體委托,在貴陽市自行經營和代理經營的自動售貨設備(VEM)總量達300臺以上(含300臺)(執(zhí)行標準:①意向承租人提供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協(xié)議文件,以及委托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②意向承租人提供《自營自動售貨設備(VEM)數(shù)量清單》(格式見附件3)和《代營自動售貨設備(VEM)數(shù)量清單》(格式見附件4)及對應清單的經營合同和繳費單據(jù);③意向承租人出具對其提供的清單內容真實有效的承諾書,格式見附件5)。 (六)意向承租人承諾自本項目租賃合同簽訂生效后,依照出租人的要求完成本項目租賃范圍內所有自動售貨設備(VEM)的改造工作,使其支持使用貴陽市交通一卡通或應用(APP)支付方式進行消費,改造費用和交易手續(xù)費由承租人承擔(執(zhí)行標準: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諾書,格式見附件5)。 (七)在交通領域(公交、BRT、地鐵、機場、火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qū)等)有經營自動售貨設備(VEM)的經驗(執(zhí)行標準:意向承租人需提供經營合同并附發(fā)票)。 (八)意向承租人承諾設置有售后服務電話,服務時間不短于貴陽軌道交通2號線運營時間(執(zhí)行標準: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諾書)。 (九)意向承租人須承諾按出租人提供的合同范本簽訂租賃合同(執(zhí)行標準: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諾書)。 (十)意向承租人須按標的物權屬與出租人(宏源恒盛公司、宏源永盛公司)分別簽訂租賃合同,并承諾在租賃期內,若承租人無故終止任意一份租賃合同或未履行任一租賃合同項下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出租人(宏源恒盛公司、宏源永盛公司)均有權終止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執(zhí)行標準: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諾書,格式見附件6)。 注:出租人對承諾書沒有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擬。 | ||||
承租方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務費標準》向交易所交納交易服務費。 | ||||||
1.確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guī)定簽訂《租賃合同》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2.承租人須在招租完成后及時與出租人簽訂合同,因承租人原因導致成交后30日內未完成合同簽訂的,出租人將取消其承租資格,其交易保證金或競價保證金不予退還;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超過保證金數(shù)額的,承租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合同文本詳見《附件7》。3.本次招租不組織現(xiàn)場踏勘。4.本次不接受聯(lián)合體競租。5.出租人在招租過程中有權對意向承租人的實力、信譽及競租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核實,如發(fā)現(xiàn)意向承租人在競租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競租、承租資格,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或競價保證金不予退還。 | ||||||
信息披露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變更信息披露條件,延長 15 個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標的物信息披露申報人聲明 | 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貴所對外進行招租信息發(fā)布和組織實施交易,并諾: 1、本出租方對所填寫的內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復印件)的準確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規(guī)范性承擔責任;同意貴所按本申報書內容發(fā)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間,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貴所進行報名求租登記,并查閱招租標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貴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認可,同意貴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交易活動; 3、掛牌后,不隨意變動或無故取消所發(fā)布信息; 4、不通過其他渠道發(fā)布公告,不自行與承租方接觸或協(xié)商標的租賃事宜。 5、所申請信息披露招租的標的物未涉訴、非違章建筑。 | |||||
保證金繳納賬號 | 開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參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證金須知執(zhí)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承租方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業(yè)機密保密。 | ||||||
項目聯(lián)系人:王欣怡 聯(lián)系電話:0851-86793166 |